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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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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证方式(一)的保证1、数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2、根据、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二)保证人的保证1、保证人的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2、保证人的义务①监督;②报告3、保证人的责任①行政责任:罚款②刑事责任③: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应当符合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期限届满的条件,即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可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提出解除请求即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二条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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