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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颁布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浙江省杭州市交警部门对无牌驾驶或套牌驾驶的电动车驾驶人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办法》规定的其...
咨询回复: 无牌无照只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具体原因要结合当时的车速、优先通过权等因素而定。具体可参照下列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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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受理登记。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经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2.经认可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受购车人委托,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代办电动自行车新车注册登记,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3.电动车新规中指出电动车的时速不能超过25km/h,总重量不超过55kg,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最大高度不超过1.1m,轴距不超过1.25m,晴天刹车距离小于7m,雨天刹车距离小于9m,同时必须有“脚踏骑行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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