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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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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时,按照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子女会被判归一方抚养。同样,在夫妻离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当抚养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有如下几种:(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院相关答复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意见》第十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一类,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一般管辖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但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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