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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狩猎罪追诉标准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
非法狩猎罪根据我国的相关标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就应该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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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的法律中是有规定的。 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 (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 (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 (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实践中,同时还可参考1992年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将非法狩猎案的立案标准规定为: (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A、非法狩猎罪追诉时效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阱3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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