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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升级及布局调整、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淘汰落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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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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