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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不能协议离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现在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同时只有一方存在过错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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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前款第二、三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如果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结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应当判决收受彩礼的一方予以返还。当然,法院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还会就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判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们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你可以向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1、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对方。由此可知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男方的。 2、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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