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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撤销或变更遗嘱,既可采用明示的方法,如在新遗嘱上明确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也可采用默示推定的方法,如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以最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1985]民他字第12号) 你院(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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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房产过户的法律规定是: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1985]民他字第12号) 你院(85)川法民字第3号《关于处理张家定、张家铭、张家慧诉张士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关于建国前已经析产确权,能否再予以重新分割或立遗嘱继承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张家定之祖父张文卿(张士国之父)于1948年将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处外,其余四处均分给四个儿子。建国后由人民政府颁发了产权证。1953年张文卿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房产,以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1955年张文卿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由四子张士国“继承”。1966年巫溪县人民法院按“遗嘱”作了调解。二儿媳的女儿张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张家在1948年析产后,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1953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卿夫妇于1955年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分为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其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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