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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医...
社会医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接受业务考核,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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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非法行医者提供场所的,责令其立即收回场所,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降低办医条件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降等降级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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