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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共犯情节有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案件如何认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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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虽然在犯罪主体上要求行为人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适用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因此,高某虽然不是该企业的员工,但是由于他跟该企业的副总相勾结,利用该企业的副总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应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故法院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职务侵占罪共犯情节有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构成共同犯罪的,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情况的处理: 1.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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