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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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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知道的法院执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1、高院只是受理,是否立案还需要等审查结束后才知道。 2、从你所说来看,中院撤销并无过错,高院不予立案的可能性较大。 3、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两年,2009年的调解书,2017年才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不应该执行立案,应该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所以一中院的裁定为正确的。 4、由于张某怠于在时效内行驶自己的权利,丧失了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法律时效的立法意图也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国家的法律从来不保护在权利在躺着睡觉的人。 5、对于此案,个人认为走高院的程序,虽说是自己的权利,但可行性不大。 要解决此案,不能再次起诉履行调解书的义务,属于一事不再理,法院也不会受理。唯独只有看从物权的角度以新的理由诉讼。因车辆归张某所有,但车辆的所有权不仅仅是交付还需要以登记,对于张某要实现物权的完整性只有过户,而王某不配合,妨害了张某行驶物权。而物权的排除妨害又不受时效的限制。也许,这样的方案比向高院申请执行监督更有效。
刑事案件法院执行的依据包括: 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和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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