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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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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已过追责期限的,撤销案件;(四)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撤销行政处罚案件条件:(1)行政处罚法律要求缺失。合法的行政行为有三个要素: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如果任何行政行为缺损一个或多个要素,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处罚不当。行政处罚不当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当,是指相应的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相关善良习俗。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根据;(三)属于商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立案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获取材料、举报投诉材料或案件移送材料等),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初步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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