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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全文)(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四)改革和完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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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话河南省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有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所辖八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镇国土所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符合区、镇(街道)、村建设规划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限于使用人兴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
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有以下几点: 第一、无住房家庭。 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 第三、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第四、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第五、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 第六、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 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第八、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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