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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债权标的应当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转股债权资产质量类别由债权银行、企业和金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三)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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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四)变更公司住所;(五)修改公司章程;(六)变更组织形式;(七)合并或分立;(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变更或调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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