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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异地跨省转移步骤如下: 1、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在就业后,符合异地跨省转移条件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的材料,若材料齐全和符合办理规定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3、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 4、自收到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函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手续的办理。 若有其他问题,可以查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规定。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应当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确认情况。
一、申请发行《基本养老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二、出示《保险证明书》,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保险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申请书》(附件1),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向原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联系信》。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的原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收到联系方式后,核对相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信息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转送给新的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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