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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
商法的特殊原则有: 第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该原则要求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我国应重点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第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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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是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一起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其他参加者,显然是指组织越狱罪中的从犯。对于这种《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处罚。对主犯的处罚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在当代社会对于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当中所处的地位来进行不同判断。比如说有一些犯罪分子是属于协助犯罪,也就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具体如下: 1、主权原则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即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在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须兼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就涉外刑事诉讼而言,通过国内法保证国际条约的遵行,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所承认的国际条约内容,通过国内立法程序专门制定为一部法律加以实施;二是在国内法中规定承认国际条约的条件和原则,凡是符合该规定的国际条约即自动变通为国内法而在境内实施。 3、诉讼权利同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外国人在我国参与刑事诉讼,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4、使用我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使用本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各国立法通行做法,也是独立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因而也是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 5、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只应在本国领域内适用,不应延伸于国外。-个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在其领域内干涉它的司法事务,这也是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所以一国的律师通常只能在其本国内执行律师职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经过裁定异议无法成立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从初审公告三个月到期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异议裁定批准注册的商标,从该商标异议期满到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的行为没有追踪力,但由于该使用者恶意给商标注册者带来的损失,必须赔偿。由此可见,经审定异议不成立并批准注册的商标,法律授予其专用权的起始时间与未经异议程序注册的商标一样,即从初审公告3个月到期日起计算,但为了兼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这类商标的专用权在期限内具有例外的保留性质。法律保留了从商标异议期满之日到异议裁定生效之日的专用权,但在此期间的专用权没有排他性和保护性,也就是说法律不支持在此期间,要求禁止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中使用类似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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