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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
1、婚姻存续期间的养老金、企业本金、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是2、女方背着男方以各种欺骗手段(写下借条)借款用于赌博或还赌债,债权人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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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为个人债务,离婚后不共同承担。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支持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离婚共同债有以下几点: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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