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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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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中国XX规定的其他情形。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作出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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