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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当事人在探视孩子时若不按照以下方面注意的话,则另一方有权不让其探视孩子。但是在这些情形消失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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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探望权的内容不仅是探视,也包括在一定时间内陪伴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之前的离婚判决中已经确定了探望的方式,则按照判决执行,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在能够证明该方式不利于探望或者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探望方式;如果离婚判决中未提及探望权,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探望的方式。
探视权的行使首先是当事人协议优先,协议的内容一般是包含了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问题。之所以遵循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是因为当事人方对自己以及子女的实际状况更加的了解。1、探视权是一项立法权利。这种权利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上享有亲权的体现。除非当事人在离婚或者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放弃这项权利,否则的话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都是同时成立的。而且这种权利是不需要确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协调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时间。2、由于探视权的行使,是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所以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是由当事人协议的;如果协议不能成立的话,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确定探视权的行使问题上,有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形式,但是会遵循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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