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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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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目的不同: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 2、二者对象不同: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3、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给集体的一种行为。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改变。这是两者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 其次,二者的补偿不同。在土地征用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如果标的物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而在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对其作出的补偿也相对更高一些。 第三,二者的使用条件不同。土地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况,也适用于临时性的公共用途。而及时不存在紧急状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实施土地征收。 第四,二者使用的法律不同。土地征收主要适用土地法和城市规划法。土地征用使用的多是调整紧急状态的法律。 最后,二者使用的程序不同。由于土地征收要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
(1)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应用《土地管理法》及其辅助法规中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应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2)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3)行为指向的目标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目标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目标是房屋。(4)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法律结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失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结果是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失和房屋所有权的等价调整和价值的交换。显然,征收土地和拆除房屋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根据《城市物业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些地方由一个单位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物业管理(或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该单位可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行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应当在各具体行政行为中首先依法行政。只有通过程序的正义,才能达到结果的正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根据依法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和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得混淆的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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