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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扯到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的确认,事情往往比较复杂,因不了解具体案情,无法评说。参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规定,实际出资人符合取得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之规定,应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这个实质要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你先上诉。败诉有多种原因。
股东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应当以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争议双方列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1、对于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在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中,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应当确定的诉讼地位没有一定的规则。笔者发现,在已发表的此类案件中,只有隐名股东作为原告和显名股东作为被告。在某些情况下,隐名股东被列为原告,而显名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被列为被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册上,记录在公司章程上,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缺陷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缺陷出资股东提起确认诉讼时,合格的被告应为公司。关于缺陷出资股东的资格,如果缺陷出资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不应轻易否定缺陷股东的资格。3、股票和出资证明交付请求权纠纷,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股票,股东可以向被告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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