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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形变换队形变换,是由一种队形变为另一种队形的队列动作。(一)横队和纵队的互换横队变纵队:停止间口令:向右——转。行进间口令:向右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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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形变换队形变换,是由一种队形变为另一种队形的队列动作。(一)横队和纵队的互换横队变纵队:停止间口令:向右——转。行进间口令:向右转——走。纵队变横队:停止间口令:向左——转。行进间口令:向左转——走。要领:停止间,按照单个军人向右(左)转的要领实施。行进间,按照单个军人向右(左)转走的要领实施。分队动作要整齐一致。队形变换后,排以上指挥员应当进到规定的列队位置。(二)停止间班横队和班二列横队,班纵队和班二路纵队互换1.班横队变班二列横队口令:成班二列横队——走。要领:变换前,先报数。听到口令,双数士兵左脚后退1步,右脚(不靠拢左脚)向右跨1步,左脚向右脚靠拢,站到单数士兵之后,自行对正、看齐。2.班二列横队变班横队口令:间隔1步,向左离开。成班横队——走。要领:听到“间隔1步,向左离开”的口令,取好间隔;听到“成班横队——走”的口令,双数士兵左脚左跨1步,右脚(不靠拢左脚)向前1步,左脚向右脚靠拢,站到单数士兵左侧,自行看齐。3.班纵队变班二路纵队口令:成班二路纵队——走。要领:变换前,先报数。听到口令,双数士兵右脚右跨1步,左脚(不靠拢右脚)向前1步,右脚向左脚靠拢,站到单数士兵右侧,自行对正、看齐。4.班二路纵队变班纵队口令:距离2步,向后离开。成班纵队——走。要领:听到“距离2步,向后离开”的口令,取好距离;听到“成班纵队——走”的口令,双数士兵右脚后退1步,左脚(不靠拢右脚)站到单数士兵之后,自行对正。(三)连纵队和连并列纵队的互换1.连纵队变连并列纵队停止间口令:成连并列纵队,齐步——走。行进间口令:成连并列纵队——走。要领: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踏步,其他排和连部逐次进到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左侧踏步并取齐,然后,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连、排指挥员位置的变换方法:听到口令,连长左脚继续踏1步,右脚向右前1步,进到政治指导员前方仍踏步,政治指导员继续踏步,副连长向前2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副连长向左前2步),进到连长左侧,副政治指导员向左前1步,进到政治指导员左侧,排长、司务长进到预定列队位置,继续踏步并取齐。2.连并列纵队变连纵队停止间口令:成连纵队,齐步——走。行进间口令:成连纵队——走。要领: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照直前进,其他排和连部停止间和行进间均踏步,待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离开原位后,各排按照排长、连部和炊事班按照司务长的口令依次跟进。连、排指挥员位置的变换方法:听到口令,连长向左前1步,进到副连长前方踏步,政治指导员向前2步,进到连长右侧继续踏步,副政治指导员向右前1步,进到副连长右侧继续踏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副连长右跨半步并踏步),排长、司务长进到预定列队位置继续踏步,取齐后照直前进。(四)营横队(营并列纵队)和营纵队互换1.营横队(营并列纵队)变营纵队停止间口令:成营纵队,齐步——走。行进间口令:成营纵队——走。要领:营指挥员或者营部照直前进,各连按照连长的口令变为连纵队,依次跟进。营并列纵队变为营纵队,营指挥员或者营部照直前进,各连按照连长的口令依次跟进。2.营纵队变营横队(营并列纵队)停止间口令:成营横队(营并列纵队),齐步——走。行进间口令:成营横队(营并列纵队)——走。要领:营指挥员或者营部踏步,各连依次进到营部左侧变为连并列纵队踏步,并向基准分队取齐,然后,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营纵队变为营并列纵队,营指挥员或者营部踏步,各连依次进到营部左侧踏步,并向基准分队取齐,然后,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3.营指挥员位置的变换方法,按照本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实施。(五)团的队形变换,参照营队形变换的规定实施。
军队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军队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军队法律工作者或社会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中的军人军属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和救济制度。部队法律援助部门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第一、军队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军队)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与此相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公民而言,获得法律援助是一种基本权利。 第二、军队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保障司法公正的行为,这有别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的道义行为和普通的法律帮助行为。 第三、军队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的对象是义务兵,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军队律师有关费用的现役军官、士官、在编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以及其他人员。 第四、军队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还包括法律咨询、法律信息资料的免费提供。 第五、军队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的实施者既包括专职军队律师,也应包括兼职、特邀律师和军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六、为受援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列入转业计划的条件:一是重点超编干部,特别是以档案不全的干部为重点,精简单位人员;二、服现役最高年限的人员,团级45,副团40,正营38,副营35,技术干部对应相应职务;三、团级为中转人员;四、被评为不称职人员;五、09年未离职人员;六、政治身体不适合在部队工作,适合在地方工作的人员;七、超编或免职师级不超过50岁人员;八、服现役30年以上的团级人员;九、任职不满三年的新生干部,经教育不要求转业的,按复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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