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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民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改。对确实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或公民申报错误造成错登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能证明其实际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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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出生日期错了可以改,居民需要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有:(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口底账等)。(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有固定职业,还需要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是在校学生,还需要所在学校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可以改,但很麻烦。因出生日期填写错误,要求更正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须经辖区卫生局审核批准方可核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交以下材料:①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书(须由婴儿父母双方共同申请签字);②分娩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③更正前《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未申报户口者交副页原件,已申报户口交副页复印件);④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⑤父母户口簿;⑥婴儿父母一方所在单位或村组相关证明材料;⑦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是否申报户口的证明。经审核确需更正者,由所属卫生局出具换发函,至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更正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更正相关资料由更正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关于姓名变更: 1、公民姓名登记原则姓名是公民之间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是公民特定化的个人标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1)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2)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阿拉伯数字等。 2、变更姓名的条件(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③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④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⑤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①由乳名改为学名的;②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③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⑤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⑥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⑦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⑧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⑨其他特殊原因。 3、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4)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5)其他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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