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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物证保存的期限是多久

2022-05-04
该款是行政机关取证的一些规定,主要指对涉案物证的强记保存规定。全款如下: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能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可见,此款第一层说的是对不宜全部当做证据的大量物品可以采用抽样方法取证,如工厂排出污水。第二层是对登记保存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无法当查封或提取又可能会流失的涉案物品而言,如窝赃等。登记保存时必须出具《登记保存通知书》,对所登记物品名称、数量、形状、规格、保存地点、责任人员、保存时间等都要作出明确记载,且通知书应由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机关盖章后才生效。 登记保存是一种行政案件的取证手段,从登记保存到解除登记保存之间的期限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七天,即在七天内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查明案情,对所登记保存物品进行处置,依法没收或返还权利人。如在七天内未能作出决定,登记保存将失效。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一旦销毁或者转移了被登记保存物品,即构成新的违法。 法定的程序是对被保存物品解除登记保存时,还应由原决定机关出具《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内内容与通知书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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