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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从法律特征上看,有以下几点:第一,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标的是使用民用航空器运输快件这样一种服务性的行为,所以,航空快递运输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二,航空快递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并且其义务有对应性,这体现了它的双务性。同时,发件人需为其得到的运输服务支付报酬,这体现了它的有偿性。第三,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中包含有大量格式条款,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一方面,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条款基本上都是由快递企业一方预先制定、反复适用的,另一方面,国家对这些条款要加以审核,既要保护作为承运人的航空运输企业的利益,又要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体现了国家对航空运输合同的监管、控制。第四,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中的收件人,往往是发件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此时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第五,航空快递运输合同具有极强的时效性。第六,航空快递运输合同具有体现国际惯例的特点。二、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性质航空快递运输实际上是航空货物运输中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因为它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发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以空运的方式运输快件,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就是航空快递运输合同。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首先是快递企业,是以民用航空器进行货物运输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主要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专门的快递运输公司。其次是发件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合同,要求以民用航空器运输特定快件的当事人,它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个人等,其范围十分广泛。再次是收件人,是指在快件通过航空运输的方式被送达约定地点后,提取货物的当事人。收件人可以是发件人,也可以是发件人之外的第三人。在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中,快递企业与发件人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合同本身就是这两方协商签订的,而收件人则是根据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而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所以,在这种意义上,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也是一种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在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中,快递企业的基本权利是收取运费,基本义务则是把快件以合理的时间从始发地点运输到目的地点;发件人的基本权利是要求快递企业提供运输义务,基本义务是支付运输费用;收件人的基本权利是提取货物,基本义务是支付相关的运输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最迟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续签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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