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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夫妻可以书面约定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同时一方的对外债务由借债人自行承担。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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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通常是不能分割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离婚,夫妻也可以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 1. 如果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例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如果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那么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分居并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存在。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各自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没有书面约定,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差额部分应该由多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1. 婚姻期间购买房产,未作明确约定,房产证上只写一人的名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由夫妻双方偿还贷款的,房产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即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由一方父母出资还贷,只要房产证上写夫妻双方的名字,同样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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