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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依法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在无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见证的内容认定真实的根据,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特征是: 1、律师遗嘱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律师遗嘱见证不同于公证,我们知道公证是由公证处代表国家来实施,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而见证是由律师根据当事人委托,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作出的,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证明效力不仅很强,而且其中立地位更能取信于双方,律师见证在国外是一种很成熟的业务。 2、律师遗嘱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也就是说,律师对当事人请求见证的遗嘱,要依据有效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3、律师遗嘱见证有着严格的时间与空间界限。律师必须在被见证事项发生之时,亲眼所见,才能给予见证。
所谓律师遗嘱见证:根据法律规定,在无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见证的内容认定真实的根据,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遗嘱见证是律师的常规业务之一,其作用在于对当事人订立遗嘱的真实性以法律职业者的身份给予证明;对当事人订立遗嘱从法律知识层面给予指导,提供咨询性意见;代为保管遗嘱副本、订立遗嘱时的音视频资料等,方便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必要时核对。1、律师遗嘱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律师遗嘱见证不同于公证,我们知道公证是由公证处代表国家来实施,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而见证是由律师根据当事人委托,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作出的,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证明效力不仅很强,而且其中立地位更能取信于双方,律师见证在国外是一种很成熟的业务。2、律师遗嘱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也就是说,律师对当事人请求见证的遗嘱,要依据有效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3、律师遗嘱见证有着严格的时间与空间界限。律师必须在被见证事项发生之时,亲眼所见,才能给予见证。
第十四条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委托协议、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见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见证人员应当提取并保存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五条在遗嘱见证过程中,遗嘱人在未对所要见证的遗嘱完成签字等确认程序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见证律师应当立刻终止办理遗嘱见证。 第十六条律师见证遗嘱卷应当列为见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密卷予以保存。遗嘱生效后,转为普通卷保存。见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见证律师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见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要求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律师见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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