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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是指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共同达成调解协议。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该条表明:(1)仲裁庭是“可以”调解而非“必须”调解,故仲裁庭调解并非必经程序;(2)仲裁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即调解要么是当事人主动提出的,要么是仲裁庭提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3)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行政赔偿调解范围: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违法行为已经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与原告协商具体赔偿金额。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偿,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赔偿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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