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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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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平等待的军人之间的关系。官兵一致是我军政治工作的三大原则之一,尊敬爱兵是我军光荣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虐待部属的行为违反了我军的宗旨,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侵犯了部属的人身权利,损害了部队内部的团结。所以,本罪侵权的是双重客体。(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军事职员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造成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超出职责范围,非法使用职权。虐待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殴打、冷冻、体罚、威胁、人格侮辱、生病不治疗、随意减免工资和津贴等。对部属管理上的简单粗暴或训练、施工及其他体力活动提出过高要求,不得以虐待行为对待。受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死亡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条件。一般的谩骂、斥责和管理教育方法简单僵硬,部分受重伤或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虐待部分行为,不构成本罪,部分心胸狭窄,自杀或自伤身体,逃离部队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受重伤或死亡是指虐待行为直接导致受害者伤亡,如殴打致死,疾病不加重治疗而死亡。判断受虐待部属伤情轻重,一般依照本法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虐待部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是,虐待部属因无法忍受而自杀,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被破坏,患有精神疾病的虐待部属,部队变小,行政管理混乱,影响部队的正常训练,工作的战时虐待部属,部队的战斗力下降,战斗失败的虐待部属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我军的声誉等。行为者虐待部属的时间长,方法多样,不构成数罪,不适用数罪处罚,作为犯罪情节可以适当考虑量刑。(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指在领导职场的军事职员,即行为者和受害者之间有职务上的所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所属关系是根据有权限的领导人的命令建立的领导人和被领导人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上下关系。确定所属关系应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务条例》规定的免除权限为基准。所属关系必须是同一编制序列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行为者和受害者之间是否构成所属关系是本罪成立的决定条件。职务不构成所属关系时,一军人对另一军人的迫害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当根据本法有关条款处罚,不得虐待部属罪论处。(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是,行为者虐待的结果是过失。对可能造成的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如果不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就会成为故意伤害等罪。
虐待罪就是在现实生活中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行为就会构成此罪。那么,虐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虐待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以上就是“虐待罪的立案标准”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阅读。
涉嫌虐待罪的 虐待罪立案标准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虐待罪立案标准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假如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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