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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同一保管,经检修、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
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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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需要鉴定事故车辆及其他检材,由办案人在案发72小时内,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人亲自送到鉴定大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人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由办案人及双方当事人三方同时到场,并签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检验。 2、对拒绝到场的当一人或一方拒绝签字的,办案民警写出情况说明,报大队领导、主管事故科长签字。如车辆只做痕检、安检,到事故鉴定中心直接交费,找当日值日班工程师检车。如车辆还需做车损作价,须在接到委托书后72小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和报告后,当事人到事故鉴定中心交费,办案民警到鉴定大厅技术科民警领取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市物价格认证中心提供),对肇事逃逸案件,要进行鉴定的,大队领导审批后费用后期处理。 3、领取鉴定报告书必须由办案人亲自到技术科领取,不许拟派、委托他人。遇有节假日,鉴定时限顺延。对面需复检的事故,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委托书,办案民警签字,报请事故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对已已往变原始状态的检材(如车已解体),不重新鉴定。 4、上午受理车辆委托、上线检测,下午驻站民警和工程师到各大队停车场检验车辆,请预约好检验时间。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同一保管,经检修、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端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确认后生效。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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