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组织卖淫罪的辩护词有首部,正文,结束语,结尾这四部分组成。在辩护词的正文当中分成两段,要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
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施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施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被告人朱某某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必须的前提是有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是贾某及朱某等人从事组织卖淫的行为,认定其是以提供住宿、包房和避孕套等形式组织他人进行卖淫的,且先不说是否只是贾某及朱某两个外是否有他人的参与,即便是贾某及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并没有司法机关的最终确认,同时所谓提供住宿、包房的行为却恰恰是介绍、容留卖淫罪的重要表现形式,而提供避孕套的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根据该规定,公共场所本来就应该放置安全套,不能认定提供避孕套的行为就是组织卖淫的行为。公诉机关并没有具体指控所谓的朱某及贾某有使用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卷宗材料,本案的这些卖淫女大多是其自愿来到豪邦金海岸洗浴休闲中心(以下简金海岸中心)的,与金海岸中心的关系较为松散,她们想留就留,想走就走,人身自由并没有得到控制。在性交易中,嫖资基本上虽由金海岸中心代为收取,但基本做好与卖淫女按比例日结清。辩护人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所谓的贾某、朱某是已确认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结论情况下就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有些不妥。
现行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长期限为十五年,但是数罪并罚可达二十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达二十五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个问题,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本案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理由如下: (一)XX、XX等人的笔录可以证实:在被告人XXX来XX洗浴中心工作时,他们已经在该洗浴中心工作,XXX只是洗浴中心招聘的人员,也是打工的。平时管理小姐、给小姐发工资的是姓C的女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9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1,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