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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不存在工伤。可按人身损害主张赔偿。工伤仅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
工地摔伤,要去做鉴定; 1、如果你的伤残程度在1~4级之间,你可以享受的待遇是: (1)医疗费(2)护理费,如果书上写明有护理依赖的话,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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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D被A撞伤,那么D对于A的损害后果负有直接责任。 2、而A之所以会奔跑,是因为BC追逐A,如果BC不追逐A,A也不会奔跑导致D受伤,所以BC对于D的受伤,负有次要责任。 3、需要注意,本案中,ABCD四个小孩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应尽的监管看护义务,造成D受伤,也负有责任。 4、所以,本案中,A的责任最大,学校和BC是次要责任。 5、D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要看其要求赔偿的都是什么项目以及金额、是否有相应的证据佐证,现在还不好下结论。
上班时因工作摔伤了单位有责任,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发生工伤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的一个朋友在带民工修桥,前天另一个民工老板在我朋友不知道的情况下与他的领班协商带走两个工人到另一个厂区盖瓦,由这个民工老板支付他们的工资等.其中有一个工人在盖瓦时不慎从房顶摔下,伤得很严重,可能瘫痪.我想咨询一下象这种情况,三方(我的朋友,带走工人的民工老板和厂方)各应该负多少赔偿责任.他们所有的协议都是口头的,没有劳动合同.1、工人与另一老板形成了新的雇佣关系,所以应当有新老板承担责任;2、新的业主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3、你朋友不承担责任,但有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为你的朋友未管理好自己的雇工,让其在雇佣期间擅自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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