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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补缴了一般不会判刑,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会判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
1、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2、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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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如果是涉嫌逃税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除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之外,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涉嫌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发票等方式进行逃税的,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其它罪名,仍应该刑事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加处罚款的,当事人如果采取补救措施,行政机关可以减免对当事人加处的处罚,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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