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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18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2-09-14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保护名录的;(二)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或者主要迁徙停歇地;(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的湿地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四)对动物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区域;(五)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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