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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的量刑: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单...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一、 二、三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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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的判罚标准: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如果单位犯本罪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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