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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台单位首先要向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核、审批。...
频率执照分甲、乙、丙三类:甲类频率执照适用于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的广播电视发射机和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发射机;乙类频率执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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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监测中心、省级广播电视监测中心或监测台(站)、地市级广播电视监测站组成。其主要任务是:(一)监测广播电视频段的无线电波秩序;(二)监测广播电视传输、播出节目的节目名称、技术质量和覆盖效果;(三)配合国家无线电监测机构的工作;(四)与国际监测机构交换所需监测资料;(五)其他。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上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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