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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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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携带枪支或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2)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3)携带爆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火索、导火索二十米以上或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未发生火灾的工具未发生的公共工具或者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未发生的工具或者发生火灾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刑法裁量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携带枪支或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2)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3)携带爆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火索、导火索二十米以上或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未发生火灾的工具未发生的公共工具或者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未发生的工具或者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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