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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体吊销了依然存在,但是不能开展经营活动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客观上并不必然产生使公司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的后果,而仅是一种解散事由的出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主体消灭。
一、企业法人被注销前,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 二、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强行剥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只有当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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