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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或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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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法院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已非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了。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法院的管辖权,而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无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这正是原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的一种表现。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二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法院管辖的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受理法院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所以,中止审理提出的时间就是在审判的过程中。
法院中止审理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申请诉讼保全,防止债务人逃匿债务。 2. 在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审理。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1. 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 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 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 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 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 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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