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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的问题,我想说(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
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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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和领取本条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发〔1991〕155号)第十条《产权转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政府管理机关登记的动产、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书据和企业股权转移的书据。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转让企业股权时,应按产权转让书据税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故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应缴纳印花税的“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转让双方均需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纳税。提醒:这里说的股权转让,适用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适用范畴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根据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转让人以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交易印花税。政策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根据目前印花税政策,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所有权出资的所有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证券(股)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股票出资产生的股票转移不视股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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