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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
(一)异议成立的条件 异议成立的条件,是债务人对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程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异议不能成立。异议成立的条件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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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至此,关于通过支付令偿还债务的督促程序全部结束,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书面异议”是否合理法院并没有审查义务,只要债务人从“形式”上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就必须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前签发的支付令也就自行失效。
支付令异议后,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无须审查支付令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只要符合上述异议条件的,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1.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如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15日异议期限,为不变期间,人民法院不得任意变更,债务人也必须遵守。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如果债务人的异议是陈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异议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的异议有下述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在申请中提出多项独立的给付请求,债务人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其异议效力不能及于其他请求。二是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涉及几个债务人,如果该项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提出异议的,该异议视为全体债务人的异议;如果该项债务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各自独立的债务,那么一人的异议,不涉及其他债务人。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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