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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终止合同的条件,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当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合同终止。 我国《劳动合同...
所谓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法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也就是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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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法》调整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即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只要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约定就有效,就可以依据约定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取消了约定的条件,即在《劳动合同法》调整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只有法定的条件,没有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做这样的调整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条款,随意的终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是新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在适用法律上,新法与旧法有冲突的,优先适用新法。因此在该问题上两法有冲突则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在新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不可以再进行约定。《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是不允许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因此如果有约定则属于违反法律的约定,那么违反法律约定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现行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终止条件,则该终止条件2008年1月1日后将无效,即不能再以约定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狭义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已经完全履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订立之后,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终止的条件有: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这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具体要看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如何约定的,当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除《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外,劳动合同也可以给予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这些法律事实包括: 1、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死亡,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 2、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企业破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 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撤销,职工由劳动主管部门另作分配,这时企业与职工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 4、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非法招工行为,则其非法招收的职工一经发现必须进行清退,劳动合同自然因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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