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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是否需要同意,才能给孩子改名字?

2024-12-15
婚姻关系结束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需要前配偶同意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离婚后,如果有意愿为孩子变更姓名,必须得到前配偶的同意。双方应当就此事展开商议并在达成共识之后,共同前往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首先,当事人需要与前配偶进行有效沟通,获得其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然后,他们需要携带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小孩的户口本及离婚证明等资料,前往户口管辖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离婚后,承担照顾孩子责任的一方不能自行决定将孩子的姓氏更改掉。在夫妻离婚之后,如果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向孩子更改了姓氏,另一方也必须得到明示同意。不论另一方是否支付抚养费用,或者是否有违反先前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情况出现,拥有抚养权的一方都没有权利擅自改变孩子的姓名。 如果未经前配偶同意便径直为孩子变更姓名,另一方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恢复原状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恢复原先的姓名。 当孩子年满十八岁时,他(她)有权自行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姓名变更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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