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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而微信聊天记录是属于数据电文,如果微信聊天记录有合同构成要件的,可以视为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证...
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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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 1、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2、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1.首先是确认双方真实身份,如果双方都承认这一身份,或者从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判断出双方身份的,则可以确认为双方真实内容。 2.对于聊天记录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果是双方现场在网络交谈,并经公证,应该确认数据的有效性。如果是事后采集的证据,则存在做假的可能。但仍然可以通过硬盘数据的原始恢复来判断数据真实,或者经向聊天工具服务商来查询其真实性。当然,如果这也往往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技侦手段取得,普通民事案件一般比较困难。 3.对于聊天记录的时间性问题。一般来说聊天记往往为连续性的,因此聊天记录的审查,应该尽量从全面的角度审查,排除某一方断章取义的做法。
聊天记录隶属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二十二条之限定:“调查人员调查搜罗计量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聊天记录的证据本领是无问题的,能够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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