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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意为您解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诚意金不是定金,在双方最终未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诚意金是可以退回的,开发商无权没收。...
“诚意金”与定金、违约金在法律上规定不同,我们国家对于“诚意金”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其相应的收取和处分条款。但根据民法“契约自由,意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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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与定金、违约金在法律上规定不同,我们国家对于“诚意金”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其相应的收取和处分条款。但根据民法“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双方平等协商,对“诚意金”的处理明确约定,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则该约定即为有效。 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中介未促成交易,原则上应当退回诚意金。
“诚意金”与定金、违约金在法律上规定不同,我们国家对于“诚意金”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其相应的收取和处分条款。但根据民法“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双方平等协商,对“诚意金”的处理明确约定,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则该约定即为有效。 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中介未促成交易,原则上应当退回诚意金。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诚意金是否可以退还,还得看约定的诚意金是属于定金还是的性质: 1、如果是,在开发商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条件下,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但如果是订金的形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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