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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具体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和三大诉讼法都对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作了专门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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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可以行使诉讼权起诉他人,但不能在就职的本院审理。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的回避制度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一律要回避: 1、本院工作人员; 2、本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近姻亲; 3、本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4、本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其它需要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以及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回避,指审判人员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退出对本案的审理,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本案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涉及审判员自身的利益。比如可能会使他的利益受损或者可能使他得到好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比如是审判人员的老同学、老同事、老上级、老朋友或者与当事人有过恩怨关系。这三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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