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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时应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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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公告告知的,存在着与公告送达相混淆的情况。事实上,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与公告告知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为法律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而后者为法律文书作出后的告知方式,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未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必须以书面方式送达当事人,故宁波市局在行政处罚程序条文设计上,从提高行政效率出发,明确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可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但稍显遗憾的是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同时废止的《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比,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的,未明确公告的期限。以上是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开告知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就是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其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时所作的笔录,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才能生效。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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