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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公司出现资本过剩、或者亏损严重或经营项目发生变更时,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需要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就是公司依法对注册资本通过一定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公司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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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合并双方财产的混合、公司交付金的支付等都可能引起合并中公司的财产的直接或间接减少,从而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成为公司合并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体现为: (1)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告知程序即在公司合并中,赋予债权人法定知情权。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告知的效力在于,当债权人收到告知后,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则丧失异议权。 (2)赋予债权人以合并异议权合并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异议的法律效力为:公司应当对债权人为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发生时,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发生时,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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