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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步骤

2025-02-05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法如下: 1. 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审核申请,并指派经办人代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 如果原单位已撤销、解散或破产,而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托管范围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意见。如果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公积金中心托管,职工本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如果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公积金中心托管,职工应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3.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如果准予提取,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将办理支付手续;如果不予提取,公积金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4. 如果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不予提取的决定有异议,可以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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