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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一般不能减刑。但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参照适用减刑的条件减刑,同时依法减少缓刑犯的缓刑考验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期间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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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属于减刑的适用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的,可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可见,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不适用减刑。重大立功是指: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3、发明或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的其他重大贡献。如有上述重大立功行为,可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如果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同时缩短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相应减刑的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强奸后被依法判决的,也是可以减刑的。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列举了可以减刑的四类犯罪分子,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此不难看出,减刑的适用范围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罪过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犯什么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不影响减刑。由于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暂缓其刑罚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所以缓刑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种,而只是依附于原判刑罚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 单纯从刑法理论出发,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都是可以减刑的。那么,是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减刑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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