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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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